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无论我们在三家企业工作,如果企业破产,都必须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和安排,包括由国有企业造成的,也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那么,如何补偿国有企业的破产工人呢?下面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

一、如何补偿国有企业破产职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选择自己职业的国有破产企业员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只能在1986年10月1日前后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二、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怎么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破产分配方案异议程序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