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政策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政策要点: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4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要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