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需要先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资料,最后再根据破产方案处理破产事务,那么对清算程序有异议如何救济?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对清算程序有异议如何救济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对清算程序有异议如何救济

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核定是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程序,公司清算组应当实事求是,如实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因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定问题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是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证明材料有问题,有的是清算组核定的方法有问题。

在这个申报和核定过程中,债权人处于劣势地位,应引起重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救济。

(一)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二)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三)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二、特别清算程序怎么走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方案是特别清算的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并被债权人会议接受的方案。

清算方案制定的内容是关于偿还债务的条件比例等事项,当债权不能全额受偿的,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

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清算方案由清算组执行。

清算方案在执行中,难以执行的,由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3、注销登记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清算组应按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三、没有保险公司清算有补贴吗

保险公司经批准后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指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负责了解已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

清算组在保险公司的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影响,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接尚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由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或者由合并后的保险公司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

因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保险公司的,不受限制。

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并以外的方式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