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我们在交易二手房时,会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或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告,这种现象也会发生在我国公司法中。一般来说,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他们会与对方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确保其股权能够实现相应的对价。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的标准模式是什么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回答股权转让协议的标准模式及其相关问题。
I.股权转让协议的标准模式:
出让人: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人: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便各方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标是: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二是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担保:
(一)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为目标公司股东,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
(3)甲方承诺将其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得受司法部门的限制;
(4)甲方承诺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已获得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甲方不得处置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也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6)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目标公司及其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和合法存在、资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税收、诉讼和仲裁,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纠纷或事件或因素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虚假、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已经有权机构批准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并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乙方有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乙方保证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一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同意,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后, 日内,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时向乙方开具合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以下两个条件全部实现时,本合同可以生效。条件如下: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订;
2、本合同已获得各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
五、完成股权转让的条件
1、甲乙双方应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程序,并将转让的目标公司 *% 股权以乙方名义转让。
2、乙方持有的股权数额已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明确规定。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企服快车不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属条款的协议均视为对方的违约,另企服快车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股权转让总价的5%,损失仅指企服快车的直接和实际损失,不包括其他损失。
3、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遵守合同的企服快车仍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七、合同变更终止
1、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或补充本合同。
2、双方同意,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按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已全部履行。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三)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因其他原因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因上述第(2)(3)项原因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企服快车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方披露、披露或传播本合同协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道的其他商业秘密;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公共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
1、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企服快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存档一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人(甲方) (盖章)
受让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_年 月 日
签署时间:______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二、股权转让的界定更加宽泛
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的部分新的股权交易行为,共有七大需要缴纳个税的股权转让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
(四)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五)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六)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七)以股权抵偿债务;
(八)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股权转让转让登记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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