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破产申请时,法院将召开组织会议,这也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要求,对债权人的保护,那么破产成本和破产债权的区别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的区别
(一)有担保债权的清偿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优先赔偿权未完全赔偿的,未赔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赔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规定规定,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赔偿权。
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但是,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
虽然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据此,有人认为,本条包括对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
愚蠢认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公式性,不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单方面“不作为”——未申报债权,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
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
对申报债权人进行核对后,还应当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发出催促通知。
如果他们仍然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他们将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既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又考虑破产程序的效率。
想象一下,人民法院不应因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取消税务机关追回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利。
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是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而是尽可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分别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和顺序在第四十三条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由于担保属于债务人财产,被列为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因管理和实现优先赔偿所需的价格变更和分配应视为破产费用,当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并实现优先赔偿时,不必担心,但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能完全承担上述破产费用,实现优先赔偿,如何权衡和分配利益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有三种解决方案:
一是先支付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满足部分优先赔偿权,结束破产程序;二是先满足优先赔偿权,剩余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结束破产程序;三是确定一定比例,支付破产费用和优先赔偿权,结束破产程序。
(三)偿还其他债务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2、除前项规定外,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欠税;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同一顺序的偿还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学术界习惯称为“职工债权”。
二、怎么向法院审请破产
申请破产清算时,首先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股东破产对公司会产生什么影响
股东破产对公司的影响:法人股东破产,则股东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也应属于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中国有关破产法进行分配,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受让人。
股东应提供更多的股权投资,但股东故意回避股权投资,向公司提供债权投资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并破产时,股东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公司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