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2.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34号)。
主要内容如下: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公布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36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24]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24]13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4.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100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5.湖北、武汉、内蒙古三地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湖北省、武汉市及内蒙古自治区三地税务局分别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自2021年12月1日起,三地对部分纳税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主要内容如下:
6.武汉市实行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武汉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1]30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选择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后,又自愿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二、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不视为无照经营;但是,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照经营依法查处。
三、自然人从事依法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有关政策,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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