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每一起诉讼都必须与正确的管辖法院相对应。如果没有管辖权,国家的司法程序将是混乱和混乱的。因此,在解散公司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非常重要。那么,公司解散诉讼管辖权法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公司解散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管辖权: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区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解散诉讼案件。

二、公司解散后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一)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二)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三)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三、公司解散的类型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公司解散有如下两种基本类型:

1.任意解散。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任意解散的具体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

(4)公司合并或分立。

2.强制解散。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

(1)行政解散

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

(2)司法解散

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或者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者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法院通过特殊程序审理后,可以判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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