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即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的“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主要是方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我国税务部门划分了三类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管理,包括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然人和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体如下:
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发放相应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以前,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组织,其纳税识别号为税务登记证号码,简称“税号”,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取消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对于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社会信用代码
二、纳税人为自然人。
每个自然人也有自己专属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来源也不同。
纳税人识别号由“有效身份证明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其中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具体如下:
1. 中国公民
(1)大陆居民
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居民身份证
(2)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3)中国籍的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3.外国公民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
(2)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
(3)其他外籍个人,为外国护照。
三、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对于临时发生纳税义务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其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同,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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