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普通合伙人都能通过注销申请。在注销登记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注销规定,将被注销。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和费用?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业服务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普通合伙企业注销流程及费用
(一)注销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行政机关依照《合伙法》作出的决定,责令关闭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所有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
(二)注销流程:
1、申请
⑴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向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申请格式文件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备注:
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企业登记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录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要核实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⑶如果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纠正,允许纠正人当场纠正,纠正人应在纠正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纠正日期;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
有权纠正人是指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更改申请材料的相关事项和文本内容的处理人。)⑷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通知时,申请材料应当退还给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在五日内通知的,应当收集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派出两名以上人员核实申请材料。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登记。
4、决定
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允许登记:
B、邮寄申请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企业登记场所提交受理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决定不予登记。
D、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允许登记的决定。
⑵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第一条作出批准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接受的,应当出具《不接受通知书》,并注明不接受的理由。
⑷企业登记机关提前批准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提前批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更换营业执照;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撤销和撤销注销登记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撤销登记: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登记决定的;
B、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D、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撤销。
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⑶依照第⑴、⑵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改正。
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二、注销公司条件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其他解散原因;
(三)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可以申请注销。
公司注销的一般流程
1、先到国税表格:按国税要求填写、签字、盖章、发票支付、纳税后,收回国税登记证,并发出国税注销税登记通知书。
2、持国家税务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方税务办理表格,补税后,收回地方税务登记证,给予地方税务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售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注销程序的材料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