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重要性对企业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其中最重要的,对企业最有利的是知名商标,申请条件相对较高,因为它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吸引了许多罪犯的注意,使用非法手段窃取收入,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今天企服快车财税小化妆为您整理知名商标侵权法院如何处理相关内容。

一、驰名商标侵权法院如何处理?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

2、处以罚款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0个非法营业额%以下或者侵权利润不足五倍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两项处理不满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标准

商标侵权,比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那么权利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此外,刑法上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三、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标准

解决上述逻辑问题,关键在于把“类似商品”与“混淆”均视为判定商标侵权时考虑的因素,明确“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而非“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不是一个是与否的概念,而是一个程度大小的问题”。

在“类似商品”的认定上,如果“类似”与否是“有”、“无”的问题,则从“类似商品”到商标侵权的判断就是客观性、类型化的问题,即只要有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如果“类似商品”只是商标侵权判定要素之一,那么商品与商品之间构成“类似商品”的,只是加剧了混淆的可能性,并非绝对导致混淆,也不会必然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最终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混淆”或有“混淆之虞”。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多个案例均把“混淆”视为商标侵权而非“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