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问: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有哪些优待?
答:服现役期间,按照立功等级不同给予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荣立三等功增发5%;荣立二等功增发10%;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增发15%。一人同时荣获多种奖励的,按最高一级发放。
问: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工作和扶持就业?
答:根据国家安置政策和我市实际,对我市退役士兵提供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四种方式给予安置: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下列四种对象在不选择自主就业的情况下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
三、下列四种对象做退休安置:
一是年满55周岁的;
二是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一是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
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六大优惠。
一、由部队根据服现役年限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退役1年内,由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五、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并享有优先。
六、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大庆日报记者 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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