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3月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3月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
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
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经营广告业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24〕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24〕36号印发)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因此,你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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