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的必要内容包括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权限和违约处理方法。
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合同的内容。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须具备哪些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的必要内容如下: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姓名、住所;
2.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二、公司章程具有的法律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缴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
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什么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
1.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产生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设立阶段,经发起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生效,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2.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记成立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
3.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
4.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不同,设立协议是全体发起人订立的,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公司的治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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