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这意味着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债务或继续偿还债务。
一般是债务过重造成的,企业破产后要清算。
如果企业管理不善,想申请破产,需要向管辖法院申请管理。
申请后还有很多事情要做,需要准备。
那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呢?以下是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
一、破产清算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分为区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移送管辖权。
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由企业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辖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管辖的破产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首先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由股东、有关机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批准;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结束,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行为的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财产如何界定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
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
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
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
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破产有区别吗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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