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是指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发起人在筹备设立公司的法律事务后最终未设立。公司设立失败是有法律责任的。企业未设立时,发起人应返还认股人已支付的股份,并返还相应的利息。那么,谁将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回答。
一、谁将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对公司制企业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原则上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设立时,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和债务将失去公司拟议的承担主体,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与合伙关系相似,即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回的股份返还责任,发起人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也承担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的责任,按约定或投资比例划分。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是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的设立公司并要求批准的申请书。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的常用格式,包括标题、称谓、正文3部分。
1、标题。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种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一般采用第二种。
2、称谓。顶格写明接收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正文。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的写作需注意以下几点:
1、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3、申请书及所有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内容。
4、申请书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三、特别法人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
法人的设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法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