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企业,为了能够顺利销售商品,与购买方约定分五年收取货款及资金占用费,请问收取的这笔资金占用费是按照价外费用还是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 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4年6月15日发布《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七)》第十三问“企业为了能够顺利销售产品,与购买方约定分五年支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对于收取的这笔资金占用费是否按照价外费用还是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解答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果是一项销售行为分次收取价款的情况,含在售货价款中涉及到的各项名目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商品适用税率征税,题中描述的资金占用费也应属于此种情形。
如果是因为销售行为没有达成而收取的违约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才属于贷款性质的利息收入。
综上,你公司销售商品分五年收取货款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属于售货价款中涉及到的各项名目的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商品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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