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程序似乎并不那么复杂,但事实上,公司设立并不像预期的那么容易,因为公司设立可能会失败或瑕疵。
因此,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公司瑕疵制度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公司法》对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尚不清楚,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公司设立日期”,可以推断中国采用“结论性证书原则”,即无论瑕疵公司的实际问题如何,在营业执照未收回或公司未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
事实上,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
这样做也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判决,不追溯公司以往交易活动的有效性”。
换句话说,公司的个性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得到了认可。
本草案再次确认了中国对瑕疵公司个性的一贯立场。
二、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是怎么样的?
在现代社会,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其设立应符合现代民法或者合同法关于契约设立的一般条件;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
就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分析、总结各国公司法,法律态度大致有三:
1.瑕疵设立对公司有效。
该理论主张,即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都不得以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公司设立行为无效。
持有该理论者认为,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当它经历了复杂程序和过程并最终设立时,它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实体,而是已经同社会公共利益紧密关系在一起。
如果公司仅仅因为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某些问题或者瑕疵而允许少数人对该公司提起无效之诉,则将会危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2.公司瑕疵设立无效。
该理论主张,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公司的设立行为应属无效,公司股东或董事等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设立无效后,就产生了该公司设立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人即溯及既往地不存在和消失这一法律后果 。
持有该理论者认为,如果法律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某些个体不予以保护,则显然违反了利益保护原则;与此同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设立人的非法行为,对他们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存在的非法行为不予以严厉的打击,则势必导致法律成为怂恿他人违法的工具这一严重后果,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3.瑕疵设立可撤销。
该理论主张,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公司的设立行为不属无效行为,而仅仅是可撤销行为。
此种原则为我国台湾公司法所采取。
根据我国台湾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在进行设立登记时有违法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实际缴付股款,而公司负责人以申请文件表明已经缴付,则有关公司登记部门可以撤销公司登记,从而使公司消灭。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特点
公司设立瑕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司已经登记设立;第二,已设立的公司仍存在着瑕疵,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第三,瑕疵产生且仅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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