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调整,更准确地解决了实践中的问题。那么,《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的变更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的变更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的变更如下: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收公司注册资本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取消,投资公司五年内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性全额支付出资的规定。转而采用公司股东(发起人)独立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股东(发起人)的首次投资比例和货币投资比例不再受到限制。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具体区别如下:

(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

(2)注册资本与企业实际资产金额分离,企业实际资产金额的变化一般不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和实际资产金额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当企业实际资产增减超过注册资本金额的20%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资产金额变更注册资本。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适用于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法人企业。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3)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无须进行年检。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四)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限制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五)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的公司”。

(六)允许自主约定头一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