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程序,是一种常见的破产司法程序,需要由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大陆法律部门和英美法律部门的破产程序可能相同,那么破产程序的结束是什么呢?这个问题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详细分析!

一、破产程序的结束是什么?

(1)破产程序的结束是指导破产程序结束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的情况、破产财产的情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

(2)程序结束也有三种方式:

一是和解整改程序完成造成的结束;二是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三是破产财产分配后的结束。

(3)中国破产立法规定,和解协议的建立只产生破产暂停的效力。和解整改程序开始后,根据和解整改程序的结果采用不同的结束方法。

二、破产程序效力

(一)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二)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

(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三、参与破产程序

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