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对小夫妻一起开公司,后因公司欠债无力清偿,被最高院裁定由夫妻两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好不容易多年积累起来的家庭财富,被强制执行掉了!可惜啊!
2011年,刚结婚的两人,决定开始创业,作为股东一起注册了一家两百万的公司,经两人同心协力、勤劳苦干,公司经营的有声有色。
但,天有不测风云,公司经营四年后,于2015年,因与猫人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被法院确认须还近三百万债务,经过中院、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审理,小夫妻都败诉了!
实践中,夫妻店再常见不过了,为什么说“夫妻”一起开公司须谨慎呢?
大家应该见识过当当网夫妻争夺公司及离婚事件,但这里讲得还不是夫妻内讧的问题。
南昌这对小夫妻,之所以一起开公司,是看好了公司这一组织体的优点。那就是公司欠债,跟股东没太大关系,只要股东实缴了出资额,就完全不用负责任了。
而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店”,通常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跟公司是决然不同的。
在本案中,小夫妻俩认为自己分别是所开公司的股东,各自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在诉讼中,让他们意外的是,明明是两个股东,他们的公司却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因为在公司注册时没有提交小夫妻两人婚内财产区分协议。在实质上,小夫妻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一体性。
那么,被认定为“一人公司”,有何弊端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承担着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小夫妻必须充分举证证明他们各自的财产、家庭财产与他们所开公司的财产是有效区分的,否则就承担败诉的后果。
讲到这里,大家是否有点理解了呢?
夫妻可以一起开公司吗?可以的,但必须有明确的协议区分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为了夫妻感情不变味或者有企服快车根本无法接受夫妻婚内财产协议,那就不要“一起”开公司了,否则后期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
选择是多样的,为规避风险,不跟自己的爱人一起开公司,可以约上其他一个或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开公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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