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小伙伴们在实际工作中,总会遇到发票已经开出,由于种种原因却需要作废重开的情况,说出来头都大了!
下面详细的说一下处理方法,要认真阅读并关注收藏,以备不时之需哦!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注意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1)购买方取得增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小伙伴们都看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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