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解散需要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一、公司法解散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解散的法律规定如下:
1.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2.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二)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
3.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审理公司解散案件应坚持的原则
司法解散是应对公司僵局中最为严厉的方法,一旦作出,结果无法逆转。因此,法院在决定是否判决解散公司时,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司原则。对于大多数陷入僵局的公司而言,公司的经营状况尚未恶化到濒临破产的地步,只是由于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的失灵,使得公司无法自行维持。如果贸然进行司法解散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公司解散是下策,须从严掌握。
2、对股东提出解散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的原则。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僵局确实存在,公司僵局的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和公司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等。防止股东不负责地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或通过解散达到明显不当的目的和利益。
3、自力救济优先原则。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应当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通过庭前设置当事人必须召开两次股东会等程序性要求给予股东对僵持意见的充分考虑和协商时间。如果协商不成,再进行开庭审理,开庭以后,仍然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进行自力救济。
4、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应当考虑与公司有关的公众利益,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查明判决解散公司是否对股东和公司成员有利而不损害公众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会不稳定。
三、公司被法院强制解散员工有解散吗
会解散,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破产债权,也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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