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是拥有商标所有权的,一旦他人不经过允许擅自使用了已经注册的商标,很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类,那么,商标法侵权的种类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跟着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法侵权的种类

1、使用侵权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或者当作厂商名称、域名使用,使该商标无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域名,从而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

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2、销售侵权

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

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在经销商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毕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而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

因为经销商一般都不会承认其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经销侵权商品的,而判断经销商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并非轻而易举的事。

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明知”或“应知”的规定。

《商标法》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想在流通环节设置一道法律障碍,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是《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

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

而商标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该联系的稳定与发展。

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

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

其他侵权是指除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

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属于什么法律

商标侵权在《商标法》中有明文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是什么

所谓商标侵权,也就是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