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临界点包括四类:起征点、免征额、拐点、断点。下面我分别举例为大家说明这四种类型的税负临界点。
一、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和免征额,这两个名词很多人会混用,其实它们作为税务名词,代表着不同的含义。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免征额,指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概念专用于货物与劳务税类的税种,如增值税。譬如说,针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月销售收入不足15万元的,无须缴增值税,一旦月销售收入超过15万元了,企业需要就当月的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征额概念专用于所得税类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比如说我们月工资个税的免征额是5000元,应税工资不足5000元,无需交个税,超过5000元了,只需就超过5000元的部分交个税。再如,劳务费的个税免征额,每月800元或者单次800元,800元以下不用交个税,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需要交个税。
对比起征点与免征额,二者根本差别在于,起征点是对超过标准的全部应税收入征税;免征额仅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应税收入征税。很显然,起征点更为严苛,财务人员对起征点应该给予更大的关注。
二、拐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临界点
今年“两会”,已经明确了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延续。优惠分两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小微企业年应税利润在100万以下,实际的税负率2.5%;第二个区间,小微企业年应税利润在100万以上,但不超过300万的,实际的税负率5%。应税利润超过100万这个临界点时,税负率会发生变化,应税利润100万元就可视作税负拐点。某小微企业应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其中,10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5),超过100万元的那6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3万元(60×5%=3),综合算下来,该企业只需交企业所得税5.5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如果企业应税利润超过300万了,就不能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了。一旦企业失去了小微企业的身份,就不能享受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
三、断点:年终奖的个税临界点
除了起征点、免征额、拐点,还有一类税负临界点,为方便表述,我称之为税负“断点”。最常见的税负断点当属年终奖的个税临界点。
举个例子来说,小李2024年年终奖36000元,全部单独计征个税;小王2024年年终奖36001元,也是全部单独计征个税。他俩都需要就年终奖交多少个税呢?小李需交1080元,年终奖实际到手34920元。小王需交3390.1元,年终奖实际到手32610.9元。小李和小王到手的年终奖多少出现了逆转,这就是年终奖的个税临界点效应。
在年终奖的个税临界点附近,出现名义年终奖高的人拿到手的钱少于名义年终奖低的人,这显然不是大家愿意接受的结果。
“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若干”,这个“特殊计征办法”的特殊之处在于:
①年终奖个税计算看似与月工资个税计算相同,实则不同,原因出在速算扣除数上;②年终奖个税税率根据奖金总额除以12后确定,直接参照月工资税率;③年终奖个税的速算扣除数比照月工资个税的速算扣除数,但没有乘以12,症结就在这。因为没有乘以12,年终奖的个税在档际间会有断裂。
年终奖的个税临界点效应是可以轻松规避的。一个职业素养到位的财务人员,他应该会,也一定会主动考虑给同事们合理避税。年终奖计算个税存在多种选择,合理避税并不难。2024年的年终奖要不要单独计征个税,或留出多大比例单独计征个税,具体有三种方案:
第一,年终奖全部纳入综合所得,不单独计征个税,收入显著偏低的纳税人可采用;
第二,年终奖全部单独计征个税,工资收入较高者可选择;
第三,年终奖中部分金额单独计征个税,部分金额纳入综合所得计征个税。
“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若干”的问题,解决思路并不复杂,从年终奖中拿出1元计入当月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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