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是在公司申请破产处理时,按照规定设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估价,但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所以下面的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了公司清算组备案后是否可以撤销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一、公司清算组备案后能否撤销
公司解散股东(大)会议决议并办理清算组备案后,公司决定如何处理登记机关的问题。股东(大)会议可以决定暂停清算,解散已成立的公司清算组,公司继续存在,但应当在公司仍具备法律条件的前提下,申请撤销清算组备案。
因公司决定继续存续而申请撤销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撤销公司清算组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收到)由公司盖章;
3、公司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继续存在、解散清算组。
4、公司决定存续的公告(仅限于公司前期已在报纸上公告注销的情况);
5、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其股权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仅限于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的财产分配程序)。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清算组怎么刻章
不需要刻章,而是要注销印章才对,直接前往公安局注销私章即可。
(一)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关的文件
(三)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条件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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