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证据材料不足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因此,下一步,我们将向您介绍破产申请被驳回的条件及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拒绝破产申请的条件
1、破产申请不受理裁决。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后,通过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不接受破产申请,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 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以破产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十二条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接受的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而被裁定不接受 补充证据后,可以重新申请破产。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性审查是对表面事实的审查,债务人实际上可能没有破产原因。
因此,人民法院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来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
《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没有破产法第二条或者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驳回申请,终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财产,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末成就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三、破产诉讼程序
有破产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种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但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还债程序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既具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殊程序。
从破产还债程序并非由具体的债权债务争议所引起来看,具有非讼性。
但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存在着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且还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比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提出异议),所以又具有一些争议的因素,同时,从破产还债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还债这个角度来看,它又可以被视为一个债务清偿程序,因而具有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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