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可以由公司人员自己决定,对名称的数量也可能有一定的要求,但很多人对这个要求不清楚,可以很好地理解,所以企业名称可以是一个词吗?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介绍相关知识点。

一、企业名称能否一个字

不能。

注册公司需要很多要求,其中一个是不允许的。

1、注册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①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队名称;

⑤外语、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4、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

5、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在企业名称中。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命名。

6、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7、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除有投资关系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③企业名称与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8、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语的,企业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自行翻译,不得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二、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除外。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

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

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三、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一)与本案无牵连;

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

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

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

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

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自愿为被取保候审人担保。

保证人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亲属,也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的邻居、朋友、单位负责人、基层组织负责人。

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本身为醉驾当事人做担保人,担保人就有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逃跑,所以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逃跑了,担保人证明和自己无关就可以不用担责了。

因此,对担保人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在于要监督好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一言一行,只要确保取保候审都是遵守国家规定的,也并不会给担保人带来其他什么样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