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在收购一线的粮食经纪人架起了种粮大户和用粮企业之间的桥梁,应该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有的粮食经纪人本身就是粮食生产者或种粮大户。
2024年原国家粮食局制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会同国家工商局,对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顺应了粮食市场化改革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其实早在2004年就应该意识到粮食收购形势或粮食购销方式的变化。
修改后的办法称: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本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
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由此困扰多年的“谁是农民”,怎么样收购才是“向农民收购的问题”迎刃而解。
伴随前些年内蒙古临河粮食经纪人王力军非法经营罪,被高检发回重审后,被宣告无罪,尘埃落地,引人发思,依据行业规定或国家条例,对放开粮食市场后,粮食收购没有办理入市资格,就被治罪,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宣告无罪。
同时一些质疑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的粮食“外购外销”形式或方式的声音,不攻自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手从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粮食经纪人手中收粮,一手销售给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国有粮食企业出具粮食增值税发票,这种外购外销形式,完全合规合法合理,起到了粮食购销市场主渠道的作用,也提高了粮食流通效率,满足了农民和用粮企业的需求。
各级税务部门理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此类购销活动,提供粮食增值税发票。
2004年粮食市场全面后,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作为,努力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换,从粮食经纪人、家庭农场或种粮大户等粮食生产者手中购粮,直接向用粮企业(饲料加工或制粉企业)提供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免征增值税企业,向厂家出具发票,这样一来,就搭起了粮食生产者和用粮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提高了流通效率和效益。
可见粮食收购工作事关种粮农民利益实现,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成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整个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大局,也足以看出党和国家把“农民种粮卖得出,居民吃粮买得到”当作底线思维和粮食流通工作的高线,是何等重要。
自2004年粮食实行“价格市场收购”三放开后,地方粮食部门以及中储粮系统较好发挥了职能作用,起到了“市场主渠道”作用,构筑了种粮农民——粮食经纪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稳固的收购形式或模式,是适应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体系,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好做法,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和农民的欢迎,应该说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功不可没,在粮食收储政策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对这支队伍加以有效保护和发展。
查阅《粮食大辞典》,对“粮食经纪人”有如下解释:“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为促成他人粮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既从事粮油生产和购销经营,又从事粮油的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前者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个解释很明确表示,粮食经纪人的构成既有公民、法人,也有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单纯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粮油经纪业务的,也可以是既从事粮油种植、粮食购销经营,又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既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经纪人,两种职业兼而有之。
同时这一解释也明确告诉人们,粮食经纪人的收入或者说获得,一是前者单纯收取佣金,促成他人粮油交易成功;二是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从而获得收入。
实际上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市场收购大多采取后者,即粮食经纪人从田间地头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粮油加工企业或饲料加工企业,构筑了诚信良好、资金充足、购销顺畅、均衡销售的完整收购销售链条,确保了农民卖粮方便、用粮企业原料供应有保障,这也是适应粮食购销形式变化、农村土地适度流转规模经营的需要。
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经纪人队伍应运而生,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各地都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保护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有的原粮食流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了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有的成立了粮食经纪人协会,目的是加强自律和他律,规范收购行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减少粮食流通环节,促使农民种粮增收,畅通粮食产需和购销衔接。
但是粮食经纪人队伍管理和扶持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这一队伍良莠不齐,缺乏资金和税收优惠扶持,引导发展缺乏规划和顶层设计。
粮食经纪人队伍分散行纪时间集中,看上去单打独奏个体力量不大,但是对农村乃至全社会贡献力量不可小觑。
农村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上门收购粮食,适应粮食市场放开后农民卖地头粮的需求,有效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紧张的矛盾;粮食经纪人入乡随地就业,缓解了社会就业的矛盾,保证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同时粮食经纪人亦产亦商,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获得另一份收入,缓解了部分农民种粮增收难的矛盾;将农村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有机连接起来,促进了粮食有序流通,粮食经纪人及时将农民生产的粮食售出,减少了粮食资源浪费,也保证了粮食均衡销售,粮食买方市场粮源有保障。
但是面临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是,国家对粮食经纪人在税收上的优惠程度不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粮食经纪人仅能够享受“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点是每月销售额5000元。
由于粮食是微利商品,粮食经营本大利小,粮食经纪人主要靠量大从事事粮食经营,付出得多,回报少,赚取价差辛苦钱,极易受粮食行情制约,风险极大。
建议:
一是免征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增值税。
粮食经纪人很多是种粮农民或种粮大户,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举措,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给予更大更多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建议免征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增值税,鼓励粮食经纪人发挥中介作用,促进多元市场主体形成,为种粮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饲料加工企业搭起粮源输入的桥梁。
二是建立粮食经纪人自律组织,整合规范多元粮食收购主体。
制定粮食经纪人制度,并加强粮食经纪人行为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自律中介作用,为粮食经济服务,为种粮农民服务。
要用利益和价格机制,把粮食经纪人聚拢起来,发挥粮食经纪人走街串户,走千家进万户的作用,辅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与种粮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用粮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
(孙晓明 孙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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