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的法律性质是通过资产清偿、债权转股、债务条件修改等方式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原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重组的作用是避免债权人因资不抵债而受损;防止失业引起的冲击;避免破产造成的企业损害。
一、破产重组的法律性质
破产重组的法律性质,债务重组本质上是一项法律活动,旨在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资产清偿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按合同履行的行为;债权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变更为股权投资关系;债务条件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毋庸置疑。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的核心是双方重新进行的债权和债务确认。确认本身反映了新的法律关系。
二、对法院破产重组不服如何上诉
法院对于民事裁定上诉的期限是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二)形式不同。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破产重组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
(三)作用不同。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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