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书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一、出生公证书是什么?

出生公证书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出生公证书所需资料

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如办理到美国、泰国、法国、奥地利、新加坡使用的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贴在公证书上,根据申请人要求公证书的份数决定,如申请人要求三份公证书,则要提供四张相片(公证档案须一张相片留底)。

三、办理出生公正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

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

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

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

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

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

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