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者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一、搬迁收入包含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补偿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注: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会计处理
例
1、企业收到政府因政策补偿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例
2、由于搬迁处置存货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搬迁支出
1. 搬迁费用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 资产处置支出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以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例1 因搬迁期间安置员工所发生的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注: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
2、企业因搬迁导致设备无法使用,进行报废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① 清理发生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清理发生亏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例
3、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注: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其他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其他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搬迁完成年度结余搬迁补偿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三、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土地被政府收回,不论补偿是来自政府还是取得土地人,土地补偿收入均免征增值税。资产处置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3.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6.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7.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注意事项:
①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计提折旧或摊销。
③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未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④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政策性搬迁,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资料管理
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0号)的规定。
2.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包括:
①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② 迁重置总体规划。
③ 拆迁补偿协议;
④ 资产处置计划;
⑤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3.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4.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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