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将印花税征税对象明确规定为: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本次制定,总体上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为便于学习新税法,掌握新印花税法征税对象及税目、税率的主要变化,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与现行印花税政策(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所规定的税目税率进行对照与简析。
说明:本《对照表》可能与类似“对照表”有所不同,如“其他账簿”的列示、“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的归类,现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否列示等。您阅后不必诧异,这是基于各人对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理解差异所致,敬请理解。
印花税新/旧税目税率对照表
附注:鉴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十几年来,相关政策已发生了很多变化,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相继发布的税收政策对原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如果单纯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原税目税率进行对照,会得出错误结论。
为此,本《对照表》选择将新《印花税法》的税目税率与现行印花税政策(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进行对照,而非仅仅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税目税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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