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资金无法转让,企业转让资金无法按时偿还外部欠款时,债权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然后由企业的部分财产抵押。
那么,如何处理破产企业的抵押贷款财产呢?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读者回答相关知识。
一、破产企业如何处置抵押财产?
破产前,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物是否可以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抵押物和留置权,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赔偿权”。
二、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
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1)清算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组,并不当然具有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申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新破产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一般而言,新破产生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只能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
第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前,已成立清算组的破产案件。新法实施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存在清算组,为了使破产清算工作具有连续性,在此类破产案件中可以保留清算组;第二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后的政策性破产案件。
在2008年之前,我国已经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还有2116家,这些破产案件不适宜由中介机构单独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管理,还需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主持开展破产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十分复杂,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不准上诉等情况决定了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会计业务。
因此,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等是破产管理人的必备前提条件。
由他们担任管理人,既有利于破产事务的处理,同样有利于管理人制度的总结和提高。
(3)专业人士个人
在破产事务中,有些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关系简单,对于这样的破产事务,由清算组或专业服务机构担任管理人似无必要。
因而破产法还规定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担任管理人。
三、破产有什么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多数债权人
3.债权人公平受偿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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