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一些日常债务基本没有改善,这就证明公司基本上面临破产的危险。这样,债权人将直接通知执行局申请破产程序。那么,执行局能自己启动破产程序吗?让我们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一下。

一、执行局能否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执行法院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三、对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一)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三)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