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经营企业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特别是需要非常高的业务能力要求,如果没有强大的营销人员也会让企业直接面临破产,当然,企业破产也可以申请重组。那么,破产财产分配计划有多少次呢?下面将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多次

破产分配方案可多次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组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的,应当制定重组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财产和经营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组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组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计划;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组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组的计划。

第八十二条 下列债权人参加讨论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并根据下列债权分类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组计划不得减少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人不得参加重组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组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一半以上同意重组计划草案,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该组通过重组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经理应当向债权人会议解释重组计划草案,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投资者代表可以参加讨论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组计划草案涉及投资者权益调整的,应当设立投资者组表决。

二、保险公司不能申请破产吗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三、宣告破产的程序

1、终结裁定。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