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机关实行“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方式,即通过发票的流通追查经济利益的流动,发票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可是企业的业务活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开票错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开出的发票需要作废处理。
我国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务环节更多,其作废处理相对普通发票更复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一)直接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当月开具专票时发现有误或者符合作废条件需要作废的,由于发票所有联次均还在自己公司手上,开票人员在开票系统中操作即可,将相应的电子数据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备查。
(二)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原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不能直接作废发票,这时候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已开具的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4种。
1. 专票已交付购买方,且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1)购买方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票是经税务机关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在填制《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暂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 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1)购买方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在填制《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票是经税务机关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等情形,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销售方的处理和情形1一样。
3. 专票还未交付购买方
(1)销售方应在专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在填制《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校验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的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
(2)购买方不处理
4.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
(1)销售方的处理和情形3一样。
(2)购买方寄回发票即可。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处理
(一)直接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作废和专用发票类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时,发现有误或者符合作废条件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增值税发票需在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电子数据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发票留存。
直接作废的发票必须是当月开具的发票,如果超过月份则不可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抵充之前的发票。
(二)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原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存在抵扣联认证的情况,为此,开具红字发票较为简单,开票人员直接进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填制界面点击“红字”,输入蓝字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核对信息无误后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
同时,开票人还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购买方有效证明。
总结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款存在差别,导致其作废处理方式不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操中的作废程序相对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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