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 2024 〕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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