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公司不知道公司的分立制度是什么,谁承担债务和享有债权,公司的分立作为法律行为,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分立和合并是相反的行为,法律后果不同,所以股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下面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股份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方式

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可分为新设分立和衍生分立。

1.新设立的分立,又称解散分立。被分立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①企业分离,股东不分离。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平衡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依法取消被分立企业的原股份,被分立企业依照公司法解散。

②企业分离,股东也分离。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份。同样,被分立企业依照公司法解散,依法取消股份。

2.衍生分立,也称为存续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法划分部分财产或者经营,设立两家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以由原公司按照协议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及其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服快车财税提醒,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发证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设立日期。

三、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一)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二)募集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缴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设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