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有时可能导致破产,破产后必须及时清算破产清算,清算需要记录,有时可能会取消清算。那么,公司取消清算记录的材料是什么呢?下面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我希望能帮助您。
一、公司撤销清算备案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应当标明。
(3)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签署的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组织清算的人民法院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也不需要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当提交法院裁定文件。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
(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关法院撤销失信的程序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一)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被误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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