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第五条、第十一条,股权转让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参考公司成立时的出资额。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规定(一)》第五条,转让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审批义务,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股东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二、股东死亡股权转让,妻子能否继承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死亡后,其妻子可以继承股权,但是,若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能继承,就需要将该股权转让,变现,转让费由妻子继承。

三、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转让登记是否有效

有效。

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转让的,应当办理转让登记。未经登记或者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