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企业清算,是指企业需要解散,因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业务,然后检查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债权。那么,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适用什么程序呢?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院指定清算人适用什么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指定管理人清算企业财产,然后根据企业财产和债权关系进行最终分配。

二、公司清算期间能否抵押借款

能抵押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三、公司分立需经过清算程序吗

公司分立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除非是另有约定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因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