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显著标志。
它可以是文字、词组、符号、设计、影像、声象,也可以是它们的综合体。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的规定,对商标作出如下定义:
“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如使用在人用药品上的“同仁堂”商标,使用在民航服务上的“凤凰”商标等等。商标是一种标记,但又与标记不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标记才能作为商标。
从世界各国关于商标的规定来看,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2)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具体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3)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具备这些要素的标志才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因此,对“商标”完整的法律定义应该是:商品的生产(包括制造、加工、拣选)者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包括字母、数字)、图形、线条、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
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
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可以只使用而不注册,我国目前有大量实际使用中的商标都没有进行注册。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非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是很不稳固的,那些尚未注册的商标一旦被他人先行注册,自己精心经营的品牌将落入他人之手。
相对于商标的价值,商标注册的成本是非常低的。
建议有远见的企业及早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