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若购货方并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虽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这不仅要让购货企业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让企业有了财产损失。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避免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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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收到虚开发票的要点
1.应正确认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部分企业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税负过高,此时,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应设法做好筹划来降低税负,而不是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交易前做好尽职调查
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企服快车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供应商提供的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3.严格执行资金结算制度
企业应采用可靠的资金结算制度,采取对公账户间的银行转账等方式,尽量避免现金结算方式。
同时,尽可能向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不要转给其他账号,杜绝向个人账号转账。
4.认真查验发票信息
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提供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
5.做好资料留存以备查
企业应保存相关资料,防止发票出现问题时,可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同时可以向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
企业应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
二、虚开或接收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政策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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