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是中国关于消费税征收的基本法规,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应用和操作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用以指导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纳税义务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细节。
根据搜索结果,最新的相关信息是关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通知,该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有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消费税进行了明确。
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可以通过官方发布的法规文本进行详细查阅,以确保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由于税法可能会有更新和修订,建议定期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公告,以获取最新的税法信息。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的具体包括哪些?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消费税税目包括以下几类:
烟
酒
高档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小汽车
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涂料
这些税目中,部分税目还进一步划分有若干子目。消费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财税规定执行。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指哪些主体?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
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销售产品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销售者:指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销售产品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进口者:指将应税消费品从国外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进口产品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在境内批发卷烟、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内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实际销售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人或机构,而不包括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支付的消费税已经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销售者代为缴纳.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形式: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具体来说:
从价计征:对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等各种性质的收费。
从量定额:对于某些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按照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复合计税:对于白酒、卷烟等商品,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在计算消费税时,如果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税金,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此外,对于包装物的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也有特定的计税规则。例如,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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