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多家饭店只因店名中带有“眼镜”二字被告商标侵权。包某某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方停止使用“眼镜”二字商标标识的门头招牌,禁止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带有“眼镜”商标字样标识。
同时,判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还要求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了解,这些饭店负责人表示都已经把自己的店名注册申请了商标,并没有侵权行为。同时在网上查询原告包某某的名字,显示出数十条相关起诉案件,其中涉嫌四川、福建、广西、山西等多地区,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而有的则判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4000至6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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