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后,一般会在什么时候颁发证书?
答: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后,会在次年的3月-4月下发证书。
问: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几年?
答:
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起享受税收优惠
答: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企业获得高企资格后,年报内容有哪些?
答: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问:对已认定的高企,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注:同时满足八个条件,除研发费占收入比以外、第十七条注:更名未报告、第十八条注:跨区域整体迁移和第十九条情况注: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未报告等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注:
研发费占收入比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问:高企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如何处理?
答: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注:
同时满足八个条件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问:高企发生异地搬迁应如何处理
答: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问:高企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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