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是企业回报股东的主要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此时为了尽可能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可能通过发票报销、发放工资、支付租金或者股东暂借款等方式将钱转移出去,并不在账务上体现分红,但是这些操作方法都存在隐患与风险。

假设分红的金额并不高,且企业的股东较少(比较好协商),那么分红资金可以通过报销的方式来发放,比如列支业务招待费、油费、业务拓展费用,等等,不过通过这种方式只能解决小部分分红。

在前面章节中也提到了通过发放工资筹划所得税的方法,只要税率合适,通过工资的形式确实能够降低整体税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高税率达到45%,一旦工资、奖金超过了一定限额,可能导致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会接近甚至超过企业所得税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之和,也就是说这一块的空间也是有限的。

支付租金也可以解决一部分,但是金额仍然有限。

比如,股东有房产(实际没有出租给公司,仍然是股东自用),但是可以签协议说明把该房产租给公司,然后通过收取租金来实现分红,这种解决方式也是有限额的,租金水平要合理,而且股东出租取得的租金也要纳税。

或者可以反过来,公司用利润去买车、买房子,这些资产挂在公司名下,但是实际上是股东在使用,现实中也有很多这种情况,由于资产仍然是挂在公司的名下,以后公司经营不善而倒闭,这些资产都会被收走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财产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

因此,这企服快车法仍然无法解决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东以暂借款的形式,将公司的资金借走,然后根据股东的需要用于投资或者消费,但是企服快车面公司的账上会一直挂着这笔账目,随时可以要求股东归还回去,特别是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这笔资金也要拿回去还债;

另企服快车面,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股东以借款的方式转移资金仍然会被视同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获取利益的*大化,某些企业希望通过税收洼地的方式解决股东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