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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