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
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6756.htm
02住房交易税收新政12月起执行
财政部等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6750.htm
03北上广深: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此背景下,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四地先后宣布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6750.htm
04民航客运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继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航局日前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将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样式)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11/content_6985750.htm
05河南:医保结算增加密码校验
河南省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就医(包括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药、门诊重特大疾病等) 身份证医保结算时增加密码校验,严禁身份证免密结算。
针对操作不便的老人和儿童,亲属可通过绑定亲情账户申领医保码。
调整后,全省参保人员医保结算时需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才能进行医保结算报销:
(一)医保码(医保刷脸终端、医保亲情账户):使用医保码、医保刷脸终端、医保亲情账户时,无需输入密码。
(二)社保卡+社保卡密码:使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时,需输入社保卡社保功能密码(非银行卡密码)。
(三)身份证+医保码密码(仅用于紧急特殊情况):在紧急特殊情况下,可使用身份证进行医保结算,但需输入医保码密码。
医保码密码可通过支付宝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设置。
政策原文:
06山东:
12月起进入医疗机构将进行安检
山东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告》对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行明确,要求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等。
政策原文:
07广州: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80万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8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60万元。
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
政策原文:
08内蒙古:
12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由1980元、1910元、1850元提高到2270元、2200元、2140元,较调整前各增长2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由20.8元、20.1元、19.5元提高到22.4元、21.7元、21.1元,较调整前各增长1.6元。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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