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河北省的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承租甲公司的房 屋办公,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通过甲公司的电能表向供电 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请问我公司如何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具非直供 电力产品的增值税专票发票?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 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 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 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财政部令第 65 号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修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9 年 第 8 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第二条规定, 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 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 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 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非直供电实际用 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 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
(二)实际用电单 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第三条 规定,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以下信 息:(一)《分割单》《汇总表》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二) 实际用电单位提供资料所载单价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是否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分割电量是否小于等于总表电量。
(四)开票 金额是否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第四条规定,供电公 司对于实际用电单位提供的资料,经核对确认无误的,按照《分割单》 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向实际用电单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第五 条规定,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 《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
电能 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规定, 本公告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综上,你公司申请开具非直供电力产品的增值税专票发票时,经
供电公司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 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向你公司开具非直供电力产品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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